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15號
原 告 蔡宗榮
蔡明峯
共 同 王元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蔡宗昌
楊姵妤
蔡佩玟
蔡盈潔
蔡熹瀅
共 同 吳春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0 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 110 年11月18日下午5 時宣判,惟因被告於110 年11月9 日 對於本院駁回停止訴訟聲請之裁定為抗告,是無可能依原訂 時間宣判,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