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15號
KSDV,108,訴,1215,202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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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15號
原   告 蔡宗榮 
      蔡明峯 
共   同 王元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蔡宗昌 
      楊姵妤 
      蔡佩玟 
      蔡盈潔 
      蔡熹瀅 
共   同 吳春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0 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 110 年11月18日下午5 時宣判,惟因被告於110 年11月9 日 對於本院駁回停止訴訟聲請之裁定為抗告,是無可能依原訂 時間宣判,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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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