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5號原 告 朱純麗 被 告 謝潘 訴訟代理人 謝武融 被 告 朱廣復 訴訟代理人 朱耀億 康經星 被 告 朱鴻基 法定代理人 顏美麗 複 代理 人 朱文正 被 告 朱銘坤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洪鐶珍律師 周南宏律師被 告 朱聰吉 朱聰木 被 告 謝家明 阮美鳳(謝家星之承受訴訟人) 謝和宸(謝家星之承受訴訟人)兼訴訟代理人 張謝桃月訴訟代理人 謝桃養 被 告 謝家木 李蔡春英 李雅鈴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健智 被 告 朱英如 朱志賢 朱志宏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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