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65號
KSDV,107,訴,665,202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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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5號
原   告  朱純麗 
被   告  謝潘  
訴訟代理人  謝武融 
被   告  朱廣復 
訴訟代理人  朱耀億 
       康經星 
被   告  朱鴻基 
法定代理人  顏美麗 

複 代理 人  朱文正 
被   告  朱銘坤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洪鐶珍律師
       周南宏律師
被   告  朱聰吉 
       朱聰木 
被   告  謝家明 
       阮美鳳謝家星之承受訴訟人)
       謝和宸謝家星之承受訴訟人)
兼訴訟代理人 張謝桃月

訴訟代理人  謝桃養 
被   告  謝家木 
       李蔡春英
       李雅鈴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健智 

被   告  朱英如 
       朱志賢 
       朱志宏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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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