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227號
KSDM,110,金訴,227,2021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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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桀瑞


具 保 人 余和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和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 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被告許桀瑞因詐欺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並由具保人 余和威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具保辦理程序單 、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見110 年 度偵字第4071號卷第19、23、27頁)。然本件經檢察官起訴 繫屬本院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並經本院通知具 保人遵期帶同被告到庭,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 院拘提及囑託拘提無著等節,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 金訴卷第27頁)、本院被告及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各1 份( 本院審金訴卷第53、55頁)、本院民國110 年10月5 日準備 程序刑事報到單(本院審金訴卷第75頁)、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仁武分局回函暨函附之拘票、拘提報告書(本院審金訴卷 第145 、145 、150 頁)在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 受羈押乙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 參(本院金訴卷第33頁)。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 定,自應將被告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翁瑄禮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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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