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101號
KSDM,110,金訴,101,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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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柔吟


選任辯護人 胡高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4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柔吟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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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