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512號
KSDM,110,聲,2512,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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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家豪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尤家豪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確定(其中所犯竊盜罪部分應 刑前強制工作),並於民國105 年11月21日入監執行前揭徒 刑及竊盜罪之強制工作部分,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0 年11月 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原易字第5 號),爰依法聲請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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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