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國和
上列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國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紀國和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 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 7 月2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0 年11月23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546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