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499號
KSDM,110,聲,2499,202111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毅政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毅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毅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其中4 月 已執行完畢)、5 月確定,並於民國100 年7 月28日入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0 年11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 度簡字第665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