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496號
KSDM,110,聲,2496,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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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世謙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世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世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確定,並於民國 105 年11月1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0 年11月23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463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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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