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水泉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水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水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9 月確定,並於民 國101 年5 月1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0 年11月 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583 號),爰依法聲請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