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江良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江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江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1 年9 月 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 於110 年11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31 號)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