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443號
KSDM,110,聲,2443,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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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裕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裕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裕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 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再 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 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 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 考量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注意各別刑罰規範之 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及審酌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 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被告前科之關聯性、 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 因素為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449 號、第88 8 號裁定意旨參照)。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 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 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 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 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 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 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 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詳見 附表所載)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3 之罪,業經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0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亦有該判決可稽,依前 開說明,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 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 計未定應執行刑總和範圍即8 年2 月(計算式:6 年+2 年 2 月=8 年2 月)內定應執行刑。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 目的之前提下,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均為販賣 第二級毒品犯罪)、時間(均為109 年間)、罪質、犯罪情 節、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 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 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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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罪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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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有期徒刑│109 年6 │臺灣高雄地│110 年2 │臺灣高雄地│110 年3 │高雄地檢│ │
│ │害防制│貳年貳月│月18日 │方法院109 │月2 日 │方法院109 │月12日 │110 年度│ │
│ │條例 │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執字第29│ │
│ │ │ │ │743 號 │ │743 號 │ │86號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109 年9 │臺灣高雄地│110 年5 │臺灣高雄地│110 年10│高雄地檢│附表編號│
│ │害防制│伍月陸月│月4 日 │方法院110 │月25日 │方法院110 │月7 日 │110 年度│2至3所示│
│ │條例 │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執字第70│之宣告刑│
│ │ │ │ │108 號 │ │108 號 │ │56號 │,曾經原│
├─┼───┼────┼────┼─────┼────┼─────┼────┼────┤判決定應│
│3 │毒品危│有期徒刑│109 年9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執行有期│
│ │害防制│伍月肆月│月3 日至│ │ │ │ │ │徒刑陸年│
│ │條例 │ │109 年9 │ │ │ │ │ │確定。 │




│ │ │ │月4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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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