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391號
KSDM,110,聲,2391,202111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9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侑承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起訴案號:109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審理案號:110 年度訴字第301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侑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上開聲請,認有不備程 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 意事項第2 點第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劉侑承(下稱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 0 年度訴字第301 號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狀內未 敘明任何聲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具體理由(即說明自身有何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而需取得法庭錄音內容之情形),如逾期未補正 者,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