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呂坤城
具 保 人 潘岳典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岳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呂坤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潘岳典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 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 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9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嗣 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 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 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 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本院收 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 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 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 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