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楊凱崴
具 保 人 李婉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
度執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楊凱崴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 人李婉琪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後,由 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 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固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緝 字第1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及上開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按。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 、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 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 拘票暨報告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偵查隊查訪 表、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收 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 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惟具保人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繳納之刑事保證金3 萬元及實收利息,業因被告於本 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24號案件審判中逃匿,而由本院以108 年5 月1 日107 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沒入確定,並由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於108 年7 月5 日執行完畢,此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他字第490 號 執行卷宗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之標的已不存在,自無從
由本院再予裁定沒入,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