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36號
原 告 陳振龍
被 告 陳泰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簡字第2555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