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秀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122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秀娟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林秀娟辯解之理由,除附件 之附表編號6 至編號8 竊取物品欄「0415素材4 色筆」均更 正為「0451素材4 色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秀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 正途獲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遂恣意竊取他人店內財 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危害治安及社會信任,所為實屬 不當;又被告尚有數次違犯同一罪名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未構成累犯),猶不知悔 改再犯本案,益徵其藐視保護人民財產法益之規範甚明;然 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竊得如附件之附表所 示物品,業由告訴代理人孫美桂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 卷可稽(見警卷第33頁至第34頁),犯罪所生危害稍減,兼 衡其徒手竊取之犯罪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合計為新臺幣 1,855 元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 (見警卷第9 頁)及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自陳罹有重度 憂鬱症之身心狀況(見警卷第61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本件被告竊得如附件之附表所示物品均為其犯罪所得,惟既 已發還告訴代理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河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2224號
被 告 林秀娟 女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秀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6 月2 日10時42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 之101 文具店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架上之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時,為店長孫美桂經監視 器發現上情而將其攔住,報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全宏文具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秀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孫美桂於警詢之指述情節大致相同,復有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報價單及監視器擷錄照 片各1 份及監視器光碟1 片在卷足憑,復經本署檢察官指揮 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監視器光碟結果,被告挑選商品之動作 、走路神態及自進入商店迄離開之際,行為舉止均無異狀, 顯見被告當時精神狀況正常,是其辯稱有重度憂鬱症,不知 道為何要偷一節,無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劉河山
附表:
┌──┬───────────────┬─────────┐
│編號│竊取之物品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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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晶印章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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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刻度30CM鋁尺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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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伸縮尺15CM │1個 │
├──┼───────────────┼─────────┤
│4 │定規尺30CM │1個 │
├──┼───────────────┼─────────┤
│5 │黑白配磁吸集線夾 │1個 │
├──┼───────────────┼─────────┤
│6 │0415素材4色筆(藍) │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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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415素材4色筆(紅) │1支 │
├──┼───────────────┼─────────┤
│8 │0415素材4色筆(白) │1支 │
├──┼───────────────┼─────────┤
│9 │EN-S5數字5號章 │1個 │
├──┼───────────────┼─────────┤
│10 │A6直式鈕扣公文袋 │1個 │
├──┼───────────────┼─────────┤
│11 │橡皮百樂ZEN-99T特大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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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雙頭百樂麥克筆(紅) │1個 │
├──┼───────────────┼─────────┤
│13 │雙頭百樂麥克筆(藍) │1個 │
├──┼───────────────┼─────────┤
│14 │8512原子筆芯(藍細) │1個 │
├──┼───────────────┼─────────┤
│15 │派克原子筆芯(藍細) │1個 │
├──┼───────────────┼─────────┤
│16 │68尺腊線(黑)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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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68尺腊線(紅)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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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68尺腊線(淺咖)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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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68尺腊線(淺紫) │1個 │
├──┼───────────────┼─────────┤
│20 │0號鉤針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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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GP-RECYKO3號4入充電電池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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