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2777號
KSDM,110,簡,2777,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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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羽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1526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羽薇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羽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 年4 月28日13時39分起至14時13分止,在寶雅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 之「寶雅高雄美術東店」內,徒手竊取賣場貨架上陳列如附 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309 元),得手 後隨即離去。嗣該店家保安課課長雷中興發覺遭竊即報警處 理,進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羽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雷中興於警詢之證述。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案物品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品照片、採證照片、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寶雅公司庫存調整報表、商品價格 標籤。
三、訊據被告於警詢時否認有竊盜之犯行,辯稱:我只是不小心 忘記付錢就離開云云。惟查,被告於店內逗留期間,陸續自 貨架上拿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過程中則先後進入更衣室、 廁所等隱蔽處所,於離開該等處所時,已未見手中持有上述 商品,其中編號1 所示商品之包裝則遭被告拆除後予以丟棄 等情,有被告之供述、證人雷中興之證述及卷附監視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採證照片等件在卷可參,被告上開舉動顯係刻 意隱藏商品之所在,以避免被店員發現自己未就該等商品結 帳即離開,則被告當時主觀上有竊盜之犯意甚明,其事後辯 稱係忘記結帳云云,顯屬矯飾之詞,不足採信。從而,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本院審酌 被告於客觀上顯非無資力購買日常生活用品之人,僅因貪圖 小利,即在上址店內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顯見其欠缺尊



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自應予相應之刑事非難;復審酌 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警詢時自陳係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從 事幼教業暨所述家庭經濟狀況,以及所竊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業經警方查扣並發還予告訴代理人領回,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可查,被告事後另與告訴人和解,並以3 萬元作 為賠償,有和解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3頁),可認告訴人 所受財產損害已獲填補,並考量被告曾有竊盜前科,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可認其並非素行良好之人等 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被告於審判中雖以其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為由而請求本院為緩 刑宣告。惟本院觀諸被告於本案之行竊手法老練,事後又以 忘記結帳等說詞企圖卸責,已難認被告果有真心反省之意, 況被告除本案之外,於106 年至108 年間亦曾以相同或類似 手法犯下3 起竊盜案件,而各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3709 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543 號判處罪刑確 定,有上開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由此足見被告並 未因前案之罪刑宣告及執行而改正其行為,並可認其主觀上 不乏存有如被查獲,頂多將所竊物品返還給對方並尋求和解 即可獲得法院輕判之心態,故本院認為被告就本案犯行實有 接受相當刑罰執行之必要,是所宣告之刑並無暫不予執行較 為適當之情,爰不予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六、至被告於前揭時、地竊得之商品,固均屬其犯罪所得,惟編 號1 至4 所示商品業經扣案,並由告訴代理人領回,而編號 5 、6 所示商品雖未扣案,然被告事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並以逾附表所示商品總價值之金錢對告訴人為賠償,已如 前述,因此可認被告實際上已未保有犯罪所得,參酌刑法第 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之意旨,本院就此即不再宣告沒收及追 徵,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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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數量│價值(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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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ello Kitty 典藏時光貪睡鬧鐘 │1 個│3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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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舒芙蕾-輕羽裸肌內衣-膚M │1 件│4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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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舒芙蕾-輕羽裸肌內衣-膚L │1 件│4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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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韓國JOAJOTA 氧氣洗面乳120ml │1 條│1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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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義大利Florinda花藝香氛皂200g沉│1 個│380元 │
│ │靜雪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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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義大利Florinda花藝香氛皂200g木│1 個│380元 │
│ │質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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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