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2766號
KSDM,110,簡,2766,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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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TTHEW CHALMERS(加拿大籍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2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MATTHEW CHALMERS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MATTHEW CHALMERS於民國109 年9 月19日22時30分許,在址 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燈塔美式酒館曹雅婷搭訕 未果,因感受辱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自109 年 9 月20日0 時9 分至同日3 時24分許,在高雄市某處,以通 訊軟體「LINE」接續傳送「If you come to Lighthouse ag ain I will kill you 」、「Your life is over 」、「I will pounch you in the face 」、「you are dead」、「 one of us die 」、「Put a gun to your fucking head」 、「I could kill you」、「I will put your smirking f ace on my wall」、「I will find you and kill you」、 「I will destroy you」、「I want you dead 」等訊息予 曹雅婷,而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曹雅婷,使曹雅婷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MATTHEW CHALMERS於警詢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曹雅婷於警詢之證述。
㈢告訴人曹雅婷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本院審 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且與告訴人並非相識,竟僅因 在酒吧向告訴人搭訕未果,即憑恃酒意率爾以「LINE」傳送 前揭載有危害告訴人身體、生命等內容之訊息恫嚇告訴人, 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實屬不該,復審酌被告於警詢時已 對自己之行為表示悔意,犯後態度尚非不佳,以及其自陳係 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補教業暨所述家庭經濟狀況等一 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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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