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2181號
KSDM,110,簡,2181,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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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UYONO印尼籍中文譯名:蘇悠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1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UYON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各為零點貳參參公克、零點零捌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SUYONO辯解之理由,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SUYON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對於人體健康戕害甚鉅,並為政府嚴令禁絕流通,卻 仍無故非法持有之,不僅漠視毒品對國人健康、社會秩序之 危害,亦助長毒品流通,所為自有不當;兼衡被告持有第二 級毒品之數量、動機、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 之前科素行,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 濟狀況(見警卷第23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各為0.233 公克、0.082 公克),經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 年6 月9 日高市凱醫驗 字第6873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字卷 第27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只,因與其上殘 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 一併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1265號
被 告 SUYONO印尼籍
男 32歲(民國77【西元1988】
年10月27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高雄市○
○區○○路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居留證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SUYONO(中文名:蘇悠諾,所涉施用毒品罪嫌部分,另聲請 觀察勒戒)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 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5 月 13日1 時50分許前某時,在不詳處所,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以不詳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1 包檢驗前淨重0.244 公克,檢驗後淨重0.233 公克;另1 包 檢驗前淨重0.093 公克,檢驗後淨重0.082 公克)而持有之 。嗣於110 年5 月13日1 時50分許,在高雄市大寮區大寮路 與周廣街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在其隨身包包內查 獲上開未及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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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SUYON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1.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持有第二│
│ │供述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 │ │ ,辯稱:扣案毒品係伊朋友│
│ │ │ 綽號「蘇力士」所有,「蘇│
│ │ │ 力士」請伊保管;因為「蘇│
│ │ │ 力士」親人喝醉了,他要照│
│ │ │ 顧他親人,所以他請我把隨│
│ │ │ 身包包拿到大寮路與光明路│
│ │ │ 二段路口的萊爾富超商等他│
│ │ │ ;我們都是使用臉書聯絡,│
│ │ │ 目前我找不到他的臉書資料│
│ │ │ 等語。經查,被告於警詢及│
│ │ │ 本署偵訊時均未交待「蘇力
│ │ │ 士」之聯絡方式及真實姓名│
│ │ │ ,則被告所辯是否可採,已│
│ │ │ 屬有疑。又酌其前揭所辯扣│
│ │ │ 案毒品是由「蘇力士」交其│
│ │ │ 保管,且雙方已約定萊爾富
│ │ │ 超商等候,顯見雙方應有聯│
│ │ │ 繫見面之情,惟被告於警詢│
│ │ │ 第一時間竟稱已找不到「蘇│
│ │ │ 力士」臉書資料,實與常情│
│ │ │ 有違,足見其上開所辯顯屬│
│ │ │ 幽靈抗辯,不足採信。 │
│ │ │2.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尚未及施用之事實│
│ │ │ 。 │
├──┼─────────────┼─────────────┤
│ 2 │扣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 年6 月│他命之事實。 │
│ │9 日高醫凱驗字第68736 號濫│ │
│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 │
│ │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扣押筆│ │




│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
│ │現場照片7 張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未及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1 包檢驗前淨重0.244 公克,檢驗後淨重0.233 公克; 另1 包檢驗前淨重0.093 公克,檢驗後淨重0.082 公克), 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檢察官 廖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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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