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7號
原 告 周國良
被 告 蔡雨喬
王美心(即車號0000-00車輛所有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1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12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 決被告蔡雨喬公訴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周國良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損害賠償,於本 院審理時已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