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復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伍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復國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因被告業已死亡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 得之海洛因1 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0 年4 月5 日0 時20分許,被其姊劉里 妹發現其倒臥於高雄市○○區○○○路0 ○0 號浴室內,因 其陷入昏迷而報警處理,經通報救護人院到場急救無效死亡 ,並經警在現場扣得不明白色粉末1 包。而被告所涉犯持有 第一級毒品犯行,因被告已於110 年4 月5 日死亡,嗣經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15995 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而上開扣得之白色粉末1 包, 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110 年4 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22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見警卷第6 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 ,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