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原金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孟穎
選任辯護人 李祐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 年度偵字第2245號、第11242 號、第15712 號、第15926 號
、第168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孟穎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劉孟穎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知悉將金 融機構帳戶資料任意交與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使用,極易被 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且可預見為他人提領、轉匯 來路不明之款項,亦可能成為替詐欺之人收取提領詐欺等犯 罪贓款之行為,該人恐有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去向,而利 用他人之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以便利詐欺者以詐術使他 人將款項匯入該人頭帳戶並轉匯他人帳戶,使之成為金流斷 點,而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逃避國家查緝之可能, 然劉孟穎因有金錢需求,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9 時許,在 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某早餐店內,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之代價,將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 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帳戶,與郵局帳戶合 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當面交付予友人000(檢察 官另申請移轉管轄)使用,並當場告知提款卡密碼,且於00 0要求其將匯至系爭帳戶之款項提領出來時,基於詐欺取 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同意為000將款項提出並交付( 無證據證明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嗣000取得劉孟穎系爭 帳戶資料後,即由000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以附表所示 之詐術,致000、000、000、000、000、00 0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 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劉孟穎提供之郵局帳戶、中信銀帳戶 內。劉孟穎旋依000之指示,於9 月30日12時6 分許自中 信銀帳戶提領90萬元現金、於10月5 日11時41分許自郵局帳
戶提領90萬元現金後,隨即將提領之現金交付予000,藉 此迂迴層轉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000、000、000、000、 000、000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孟穎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000、000、000、000、000 及被害人000於警詢中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000提供 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告訴人00 0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擷圖及存摺封面 影本、告訴人000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交 易明細、告訴人000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頁面擷 圖及LINE對話記錄、告訴人000提供之存提款交易憑證影 本及LINE對話記錄、被害人000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 匯款憑證等在卷足憑,復有被告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客戶 歷史交易清單、中信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被 告與謝承霖之LINE對話記錄擷圖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從而,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詐 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一般洗 錢罪處斷。至聲請意旨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 錢罪,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又被告與另案被告000 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僅因貪圖私利,提供其所申辦之系爭帳戶供未 具信賴關係且不熟識之成年人從事不法使用,復依指示將匯 入該系爭帳戶之款項提領後交付,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 ,更增加渠等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已危害 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 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遭詐騙之人數6 人 、遭詐騙之金額共計139 萬8,853 元(其中35萬元業經中信 銀圈存)、被告於本案所扮演提供帳戶及將款項提領交付角 色之參與犯罪之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獲取之報酬, 及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以1000元折算1 日之易服 勞役折算標準。
五、沒收:
(一)被告於本案依另案被告000之指示提領上開贓款後,均
隨即交付予另案被告000,且無證據足認被告除獲得報 酬10萬元外,另有獲取不法所得。故僅就被告犯罪所得10 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二)被告交付之郵局帳戶及中信銀帳戶存摺及提款卡,雖係供 犯罪所用之物,但未經扣案,且該物品本身不具財產之交 易價值,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其沒收欠缺刑 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等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 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 、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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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
│ │ │ │新臺幣) │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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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000於109 年8 月間在網路博 │109 年9 月30│22萬元 │郵局│
│ │奕遊戲「澳門新葡京」匯款加入│日 │ │帳戶│
│ │會員後,經上開網路博奕遊戲客│ │ │ │
│ │服人員向告訴人佯稱;欲領取博│ │ │ │
│ │奕網站內贏得賭金,需先付款5 │ │ │ │
│ │%手續方可領取帳戶內款項之詐│ │ │ │
│ │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 │ │ │
│ │時間匯款至被告右揭帳戶,後經│ │ │ │
│ │郵局電話通知匯款帳戶有問題,│ │ │ │
│ │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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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000於109 年9 月初網路交友 │109 年9 月30│3 萬8,650 │郵局│
│ │軟體「陌陌APP 」,經暱稱「季│日14時06分12│元 │帳戶│
│ │風」(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秒 │ │ │
│ │成年人以加入「北京國際酒類交│ │ │ │
│ │易所」平台投資之詐術而陷於錯│ │ │ │
│ │誤,依對方指示開戶、儲值匯款│ │ │ │
│ │至右揭指定帳戶,嗣後欲領出帳│ │ │ │
│ │戶內金額又遭詐騙匯款會員費,│ │ │ │
│ │嗣後對方音訊全無,始悉受騙。│ │ │ │
├────┼──────────────┼──────┼─────┼──┤
│000 │000於109 年9 月3 日在網路 │109 年9 月30│3萬元 │中信│
│ │社群媒體「Tiktok」與暱稱「陳│日11時52分47│ │銀帳│
│ │俊生」(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秒 │ │戶 │
│ │之成年人結識,對方自稱澳門娛│ │ │ │
│ │樂旅遊公司員工,推薦伊匯款3 │ │ │ │
│ │萬元至右揭指定帳戶投注澳門大│ │ │ │
│ │樂透,嗣後中獎300 萬元港幣,│ │ │ │
│ │惟需在澳門辦理開戶及匯款方可│ │ │ │
│ │領取獎金之詐術,致000陷於 │ │ │ │
│ │錯誤,依對方指示開戶、匯款至│ │ │ │
│ │右揭指定帳戶,嗣後對方音訊全│ │ │ │
│ │無,始悉受騙。 │ │ │ │
├────┼──────────────┼──────┼─────┼──┤
│000 │000於109 年7 月間在網路社 │109 年9 月30│10萬元 │郵局│
│ │群媒體「 Instagram 」與暱稱 │日13時17分33│ │帳戶│
│ │「周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秒 │ │ │
│ │)之成年人結識,經對方遊說加│ │ │ │
│ │入網路投資平台GMT MARKETS 可├──────┼─────┤ │
│ │以投資黃金期貨獲利之詐術,致│109 年9 月30│1 萬7,000 │ │
│ │陷於錯誤而加入會員開立帳號並│日13時19分19│元 │ │
│ │匯款至右揭指定帳戶,嗣後聯繫│秒 │ │ │
│ │對方未果,音訊全無,始悉受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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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000於109 年8 月29日在社群 │109 年9 月30│35萬元 │中信│
│ │媒體臉書與暱稱「蔣子豪」(真│日 │ │銀帳│
│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結│ │ │戶 │
│ │識,經互加LINE聯繫,對方自稱│ │ │ │
│ │香港投注站主管,遊說投注穩賺│ │ │ │
│ │不賠之詐術,致伊陷於錯誤,匯│ │ │ │
│ │款至右揭指定帳戶,嗣後聯繫對│ │ │ │
│ │方未果,音訊全無,始悉受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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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000於109 年9 月初在社群媒 │109 年9 月30│64萬3,203 │郵局│
│ │體臉書與暱稱「小林」(真實姓│日10時30分 │元 │帳戶│
│ │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結識,│ │ │ │
│ │對方自稱可以代為投資運動彩網│ │ │ │
│ │站獲取高額獲利之詐術,致伊陷│ │ │ │
│ │於錯誤,匯款至右揭指定帳戶,│ │ │ │
│ │嗣後聯繫對方未果,音訊全無,│ │ │ │
│ │始悉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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