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828號
KSDM,109,附民,828,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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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28號
原   告 盧○○(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法 唐○○(年籍詳卷)
定代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高鈺婷律師
被   告 謝侑呈
      吳明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810 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翁瑄禮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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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