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28號
原 告 盧○○(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法 唐○○(年籍詳卷)
定代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高鈺婷律師
被 告 謝侑呈
吳明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810 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翁瑄禮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