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837號
KSDM,109,訴,837,2021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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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琇雲


      李采峰


      黃帝湞



上 一 人
義務辯護人 王翊瑋律師
      葉渙珉(原名葉永純)




      葉景騰(原名葉永益)




      王淑靜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少連偵
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琇雲李采峰黃帝湞、葉渙珉、葉景騰王淑靜被訴傷害罪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林琇雲於民國108 年10月19日晚間,為 協調告訴人潘佳茵積欠少女洪○雲款項之事情,乃撥打電話 予告訴人,後因不滿告訴人於電話中之態度,乃與少女洪○ 雲及被告李采峰王淑靜黃帝湞葉渙珉(原名葉永純)葉景騰(原名葉永益),以及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 子(下稱甲男)共同基於傷害及私行拘禁(其等涉犯修正前 刑法第302 條第1 項之私行拘禁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之犯意聯絡,經被告林琇雲王淑靜連繫後,先由被告王 淑靜向當時一同在臺南市新市區仁愛街306 巷被告王淑靜居 所之告訴人謊稱,要一起去吃東西等語,致告訴人不疑有他 ,乃隨被告王淑靜等人上車並被載往高雄,而為以下行為: ㈠108 年10月20日2 時47分許,告訴人等人到達高雄市○○區 ○○路○段0 號之統一超商前,被告林琇雲即徒手掌摑告訴 人之臉頰。
㈡被告林琇雲又指示被告黃帝湞將告訴人帶上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小客車,被告黃帝湞及甲男即以環扣告訴人後頸之方 式將告訴人帶往車輛,被告林琇雲再要求告訴人進入自小客 車後車廂內,告訴人因害怕不敢不從,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私 行拘禁。
㈢被告林琇雲等人將車輛開往高雄市大樹區之山上,先在不詳 地點停下後,由少女洪○雲持球棍毆打告訴人,嗣因發現有 他人行經,乃又要求告訴人進入後車廂繼續開車,再於大樹 山區的不詳地點停車後,由被告林琇雲李采峰黃帝湞、 葉渙珉、葉景騰及甲男、少女洪○雲徒手或持棍棒歐打告訴 人。
㈣嗣於同日5 時許再由被告王淑靜將告訴人載回上開臺南居所 ,同日16時許,告訴人告知被告王淑靜已請家人來載後,被 告王淑靜接續上開傷害犯意,又徒手捶打告訴人。致告訴人 受有:1.頭部挫傷併腦震盪;2.顏面、左耳後、頸部、軀幹 、肩膀、雙上臂、左前臂、左手、雙大腿、雙膝及雙小腿多 處挫擦傷等傷害。
㈤因認被告林琇雲李采峰黃帝湞、葉渙珉、葉景騰、王淑 靜(下稱被告六人)就前揭理由欄㈠、㈢、㈣所為,涉犯刑 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 犯;另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239 條前段、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本件被告六人被訴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先後於110 年3 月 22日、同年7 月26日與被告六人達成調解,被告六人均依約 支付調解條件完畢,告訴人並於110 年8 月8 日具狀對其中 被告李采峰王淑靜黃帝湞、葉渙珉、葉景騰撤回本件傷 害告訴等節,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電話紀錄等在 卷可稽(見院卷第201 、245 、247 頁)。又就被告王淑靜 部分,參以告訴人於110 年3 月22日調解程序中,已表示:



我知悉撤回對被告李采峰王淑靜黃帝湞、葉渙珉、葉景 騰傷害罪告訴,效力及於本案其他共同正犯即被告王淑靜等 語明確(見院卷第199 頁);本院復確認告訴人撤回告訴之 真意,亦經覆以:「我與被告王淑靜已達成和解,且被告王 淑靜給付和解條件完畢,我就傷害罪部分亦同意對被告王淑 靜撤回告訴」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為憑,是依刑事訴 訟法第239 條前段規定,告訴人前述具狀撤回傷害罪告訴之 效力,自應同時及於其他共犯即被告王淑靜。綜上所述,本 院就被告六人被訴共同傷害罪,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麗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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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