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59號上 訴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余榮輝訴 訟代理 人 黃君介律師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參 加 人 禾達睿生醫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齡瑩上 二人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張競文律師複 代理 人 杜昀浩律師被 上訴 人 劉清良訴 訟代理 人 孫安妮律師 康進益律師 黃有衡律師 康鈺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沒收訂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