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673號
KSHM,110,聲,1673,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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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淑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
付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淑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淑珠前犯詐欺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裁定原裁定撤銷,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8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王光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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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