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龍威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
度執聲付字第6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龍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龍威前犯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 年度交上訴字第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