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443號
KSHM,110,上訴,443,20211105,4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大彰




選任辯護人 李代昌律師
      王佩琳律師
      蔡文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先境




選任辯護人 曾國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張




選任辯護人 吳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勝雄



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勝萬



選任辯護人 湯瑞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SUGITO



選任辯護人 劉建畿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WANG DARMAWAN




選任辯護人 張智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大彰陳先境陳文張黃勝雄黃勝萬SUGITOAWANGDARMAWAN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大彰陳先境陳文張黃勝雄黃勝萬SUGITO、AWANG DARMAWAN(下稱被告7 人),前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4 月16日訊問後,認被告7 人所犯修正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運輸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 罪,均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 、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均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0 年4 月16日執行羈押;嗣於110 年7 月8 日裁定自110 年7 月16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於110 年8 月24日裁定自110 年9 月16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至110 年11月15日第二次延長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10 年11月4 日訊問被告7 人後,認被告7 人所涉 運輸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乃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被告7 人並均經本院於同年10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 15年至20年不等之重刑,足認其等犯嫌重大。又被告7 人可 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等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 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 險亦較大。再衡以被告陳先境陳文張黃勝雄黃勝萬SUGITO、AWANG DARMAWAN均曾從事跑船工作或以跑船為業, 熟悉海上作業;又被告黃大彰在國外有事業投資,有多次入 出境紀錄,且於案發後搬至外縣市租屋居住;被告陳文張於 案發期間不斷更換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並於案發後將其聯 絡共犯使用之行動電話、無線電話機及所駕車輛之行車紀錄 器均予丟棄,以圖規避查緝;被告SUGITO、AWANG DARMAWAN 均為外籍漁工,在我國無固定住居所;再參諸被告7 人本案



所謀劃或參與者,為跨國運輸毒品犯罪,是依被告7 人之職 業條件、生活背景觀之,足認被告7 人確均有逃亡之能力或 管道,有事實足認被告7 人均有逃亡之虞,故前述羈押原因 均仍存在。復考量被告7 人所涉犯行危害社會治安之情節重 大,為確保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 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 自110 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明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