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林群超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上訴人 黃奕曦(即黃水岸、陳盈灼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玲(即黃水岸、陳盈灼之承受訴訟人)
黃琡雅(即黃水岸、陳盈灼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