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10年度,97號
TNHV,110,聲,97,2021111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洪靜琴
代 理 人 張仕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國輝林廷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8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瞭解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86號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民國(下同)110年9月23日程序之庭期內容 ,爰依法聲請交付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案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 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