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59號
上 訴 人 陳俊銘即聯合打開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上訴人 中信學校財團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法定代理人 施光訓
訴訟代理人 梁超迪律師
李明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
月1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775號)提起
上訴,本院於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並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其餘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聯合打開建築師事務所係陳俊銘所單獨經營,並不是法人 或非法人團體,自以陳俊銘即聯合打開建築師事務所為當事 人名稱而為裁判,先予說明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5年5月17日委由總務處人員 徐逢筠寄發E-MAIL,邀請上訴人參加被上訴人教學大樓(下 稱系爭教學大樓)設計暨施工(下稱系爭教學大樓統包工程) 專案,經上訴人提供簡報,說明履約團隊及能力、規劃設計 、法令檢討、工作計畫及經費概估後,被上訴人亦於105年6 月3日委由徐逢筠寄發E-MAIL通知上訴人為系爭教學大樓之 得標公司。嗣後於規劃系爭教學大樓期間,被上訴人又委由 現任總務長之王榕藝,要求上訴人進行校園男生宿舍電梯增 建、男生宿舍地下一樓閱覽室裝修、陸橋新建、運動中心新 建及高爾夫球練習場新建(以下合稱男生宿舍等五項工程) 之規劃設計。上訴人受被上訴人之委任為系爭教學大樓及男 生宿舍等五項工程規劃設計時,被上訴人即應有給付報酬之 義務。爰依委任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 (下同)76萬2500元本息(上訴人於原審依委任、承攬及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擇一為判決,命被上訴人給 付255萬9876元本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就其
中76萬2500元本息提起上訴,並僅依委任之法律關係為請求 )。並聲明:㈠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廢棄。㈡被 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6萬25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 07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被上訴人則抗辯略以:
被上訴人對於教學大樓統包工程案係以統包承攬之意思向上 訴人寄發邀標通知之要約引誘,而上訴人同意參與系爭教學 大樓統包工程競圖招標,經被上訴人評選為最優廠商,取得 與被上訴人針對教學大樓統包工程案承攬工程進行「優先議 約之權利」,惟最終雙方對於系爭教學大樓統包工程案,上 訴人所提之規劃設計、統包細項及報價並未達成合意完成議 約程序,並辦理決標成立承攬契約,是以被上訴人對教學大 樓統包工程案自始並無委任之意思表示存在,上訴人依民法 第547條委任關係請求服務報酬56萬2500元之部份,顯屬無 據。又被上訴人於教學大樓統包工程案議約期間,詢問上訴 人另對於男生宿舍電梯增建、男生宿舍地下閱覽室、陸橋新 建、運動場新建及高爾夫球場新建等工程是否願意一併進行 統包之承攬,若願意請提出規劃設計及報價,進行議約程序 ,僅屬要約之引誘,故上訴人針對上開工程提出規劃設計報 告及報價為表示承攬意思之「要約」,被上訴人並未承諾, 是以雙方針對上開工程所提出之規劃設計及報酬金額並無成 立委任關係之意思存在,上訴人依民法第547條委任關係請 求服務報酬20萬元,亦屬無據。並聲明:上訴駁回。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於105年5月17日,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發被上訴人教 學大樓(下稱系爭教學大樓)統包工程案邀標通知,並附上邀 標須知、實驗教育大樓空間需求投影片及教學大樓裝潢turn key(統包)項目一覽表等附件予上訴人。
㈡上訴人獲被上訴人評選為最優廠商,並通知上訴人進行議約 程序。
㈢上訴人就系爭教學大樓統包工程案,於105年8月18日提出裝 修說明、於106年2月9日提出空間規劃設計、於106年4月21 日提出系爭教學大樓整修工程、106年5月8日提出總表及明 細表等文件予被上訴人。
㈣兩造就系爭教學大樓統包工程案並未完成議約程序,亦未簽 訂書面契約。
㈤上訴人就男生宿舍等五項工程,於106年3月間提出規劃設計 、預算明細表等文件予被上訴人。
五、兩造爭執事項:
㈠兩造就被上訴人系爭教學大樓是否成立設計契約?上訴人依 委任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6萬2500元,有無理由? ㈡兩造就被上訴人男生宿舍等五項工程,是否成立委任規劃設 計契約?上訴人依委任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0萬元,有無 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爭執事項㈠:
⒈按要約之引誘乃表示意思,使他人向自己為要約。是為契 約的準備行為,並不發生法律上效果,亦無結約意思,其 性質為意思通知而已。
⒉被上訴人就系爭教學大樓統包工程於105年5月17日委由總 務處人員徐逢筠寄發E-MAIL,邀請上訴人及其他築師參加 統包工程之投標,並附上邀標須知、實驗教育大樓空間需 求投影片及教學大樓裝潢turnkey(統包)項目一覽表等附 件予上訴人,經上訴人提供設計圖說及說明資料參與競圖 ,並配合進行簡報,經評選獲選,被上訴人於105年6月3 日委由徐逢筠寄發E-MAIL,通知上訴人為系爭教學大樓之 評選得標公司。而被上訴人檢附予上訴人之招標須知即中 信金融管理學院設計暨施工專案競圖說明第8條第5項約明 「決標原則:獲選設計團隊,配合本行作業程序俟議約完 成後辦理決標簽約」、同條第7項第1款則約明「經委員過 半數同意為最優之獲選設計團隊,取得本案設計優先議約 權,並未取得本案承攬;該設計團隊不另發給設計費…」 ,有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設計暨施工專案競圖說明附卷可查 (見原審卷一第452頁),依上開約定,上訴人經被上訴 人以E-MAIL通知為得標公司,尚須經議約完成後,始得辦 理決標簽約。故被上訴人以E-MAIL通知上訴人得標之際, 兩造就系爭教學大樓統包工程承攬契約尚未成立,亦無成 立設計委任契約可言。雖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議約期 間,應不得原競圖說要求上訴人補行細項作業或修改圖說 ,亦不得要求增加原競圖說以外之規劃設計,被上訴人若 有指示或要求,上訴人應得依委任關係,請求被上訴人付 費,始符合公平交易原則云云。然據競圖說明第9條第2項 規定:「本校有要求入選者修改競圖之權利。」,上訴人 就教學大樓統包工程部分雖通過競圖入選取得優先議約權 ,惟依上開規定於議約階段被上訴人仍有要求上訴人修改 競圖設計之權利,且未約定另須給付費用;上訴人於議約 階段就教學大樓統包工程部份之設計圖有所修正,亦非本 於委任契約而為,則上訴人依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系爭 教學大樓統包工程案之設計費56萬2500元,即屬無據。雖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就系爭教學大樓統包工程鑑定 認為:係屬簽約後所提供之圖說等情,(見鑑定報告第8 頁),惟兩造間就系爭教學大樓統包工程未能成立承攬契 約、委任契約,已如前述,是縱如上開鑑定報告,認系爭 教學大樓統包工程及男生宿舍圖說確已達簽約後所提供之 圖說,僅係圖說達於簽約後提供圖說之程度,但無法使兩 造間就系爭教學大樓統包工程達成承攬契約或委任之合意 ,故上訴人依據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 付系爭教學大樓工程圖說之費用,尚難採憑。又上訴人於 原審亦有主張依委任之法律關係為請求,原審將兩造契約 定性為承攬,就委任關係縱未交待充分之理由,尚與漏未 裁判有別,併予說明。
㈡關於爭執事項㈡:
⒈兩造就系爭教學大樓統包工程依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設計 暨施工專案競圖說明第8條第5項約定,進入議約階段時 ,被上訴人再請上訴人另行設計將男生宿舍等五項工程 圖說,被上訴人固抗辯,乃為評估被上訴人得否一同將 男生宿舍等五項工程一併由上訴人承攬,故請上訴人一 併規劃男生宿舍等五項工程圖說,但上訴人所設計之系 爭教學大樓統包工程及男生宿舍等五項工程圖說所預設 之工程款項高達8000多萬元,被上訴人表示經費僅有32 00萬元,嗣後上訴人雖將圖說更改為3200萬元,但被上 訴人認為總金額雖更改為3200萬元,但被上訴人比對上 訴人原本所提出之圖說,落差太大,認為不符合被上訴 人之需求等情,固業據證人王榕藝於原審證述上情(見 原審卷二第100頁、第101頁)。而王榕藝為被上訴人之 總務長,其代表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設計男生宿舍等五 項工程,其於原審則證稱:「(原告訴訟代理人提供106 年4月24日LINE對話紀錄<見原審卷二第107-111頁>這是 否是你所傳的?)答:是。」「(『估價單你們慢慢調 整』是什麼意思?)答:當時我們希望原告空間規劃可以 先提出來,讓我們先看看是否符合我們的需求,預算金 額的部分再慢慢提出沒有關係。」「(原告訴訟代理人 不符合你學校需求,當時有做什麼處置?)答:因為我 們是需求方,我們當時提的需求原告報價要8000多萬元 ,我們希望以8000多萬元的規劃去施作,但是我們只能 提出3200萬元的預算。」「(法官:你剛剛說原告有提 出3200萬元的估算表,你們當時內部如何討論?)答: 我們當時拿出他們原先設計規劃的圖,然後比列3200萬 元的估價單內容,比對後發現與我們實際要求的內容落
差太大了。原告一開始投標時的規劃是符合我們的需求 ,所以原告就取得優先議約權,後來原告提出預算要80 00多萬元,超出我們預算太多,我們只有3200萬元的預 算,我們有請原告調整,原告有提出3200萬元的估算表 ,但是我們比對他們原先提出的圖說,落差太大,不符 合我們的需求。當初原告投標時,只有針對高中教學大 樓一、二樓的設計,後來他們因此取得優先議價之後, 我們認為他們與我們的規劃及需求是相同的,所以我們 就將其他工程一併請原告去規劃並估價。」等語(見原 審卷二第95-102頁)。由證人所言,足徵兩造在議約過 程,被上訴人就原競圖之邀標標的即系爭教學大樓統包 工程外,要求上訴人依其需求進行男生宿舍等五項工程 空間規劃,且要求上訴人進行規劃當時,係希望以8000 萬元規劃,並沒有向上訴人說明預算只有3200萬元,迄 至上訴人依其需求規劃完成提出8000多萬元之設計預算 ,始再要求提出乙紙3200萬元之估價單。被上訴人雖稱 係為評估男生宿舍等五項工程是否讓上訴人統包,但此 係被上訴人之動機而已,且其非邀約競圖或參與投標, 自非要約引誘,其係另行委請上訴人為男生宿舍等五項 工程之規劃設計,上訴人受被上訴人之委託而為男生宿 舍等五項工程之規劃設計,兩造又曾就男生宿舍等五項 工程之規劃設計為討論,上訴人復已提出設計圖說等, 足見兩造就男生宿舍等五項工程之設計,有委任關係。 ⒉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 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民法第547條定有明文。 查兩造就被上訴人男生宿舍等五項工程之規劃設計,並 未約定報酬,而有關建築規劃設計係具備建築專業背景 者始能提供,尚非可自市面上隨意取得,其性質應認有 償的勞務契約。上訴人受被上訴人之委託而為男生宿舍 等五項工程之規劃設計,上訴人復已提出設計圖說等, 上訴人提供該項服務後,自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此部分 之報酬。而該部分之報酬經送請財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 公會鑑定結果,認此部分為被上訴人所提出非原競圖公 告之設計需求,並要求上訴人進行評估規劃,此部分圖 面內容尚處於提案圖面且預計之工程總發包金額為2696 萬4050元,又考量上訴人現場量測、圖說繪製及複委託 進行3D繪製所需作業成本,客觀經價(即通常所約定之 報酬)為24萬元,本院衡量上訴人為建築師及其工作內 容,此部分之金額,尚屬合理,應予採信。是上訴人請 求其中20萬元,應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2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7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 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 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 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 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所持理由雖與本院不同,惟結論並無二 致,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2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