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莊季森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上訴人 詹駿煇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
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