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份轉讓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55號
TNHV,109,重上,55,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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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
上 訴 人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宓娟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被上訴人 曾忠信
曾子娟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律師
賴鴻鳴律師
複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轉讓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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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