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9年度,279號
TNHV,109,上,279,2021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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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黃邱淑如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上仁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15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79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781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 審判決,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786,414元(即上訴人起訴 請求移轉登記之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 值),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7,7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依民 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 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蘭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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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