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鄭嘉承
上列聲請人因強制戒治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毒抗字第796號中
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裁定,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人鄭嘉承該書狀名稱雖載為聲請 再議及聲明異議,但書狀末提及依刑事訴訟法第67、68條規 定聲請回復原狀,且經傳真詢問聲請人,聲請人亦表示為回 復原狀,故其聲請之真意應係為回復原狀;又聲請人書狀末 雖表示遞送法院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但因聲請人於書狀之 首即表明其「聲明異議或聲請再議」之對象為本院110年度 毒抗字第796號,並表明本院承辦股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因而將本聲請狀函轉本院處理,先予敘明。
二、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 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 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另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 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第6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因強制戒治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 9月15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93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 治,該裁定正本於110年9月17日送達在監之聲請人本人收受 ,聲請人因在監而無在途期間,抗告期間應於同年月22日屆 滿,其遲至110年9月23日始向法務部○○○○○○○○長官提出刑事 抗告狀,抗告顯已逾抗告期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因而於11 0年9月27日以抗告不合法駁回其抗告,經聲請人對該駁回抗 告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0年10月13日以110年度 毒抗字第796號駁回其抗告確定,有上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及本院裁定在卷可查。
㈡本件聲請人以上述狀載意旨聲請回復遲誤之抗告期間,依其 聲請內容觀之,其係針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 第933號強制戒治裁定不服,並認其抗告期間應考量中秋連 假及聲請人移監而無法寄送信件等狀況,應認其並無違誤抗
告期間而可回復原狀,故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之對象應為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933號強制戒治裁定,此依 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其聲請應於原因消滅後5日內 ,向原審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之,茲聲請人誤向本院 聲請回復原狀,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