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0年度,207號
TCHV,110,聲,207,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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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陳怡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沛瀠即騰瀠工程行等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
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10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之民國110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本院110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等事件之上訴人陳雅珊之法定代理人何氏夢玉,亦為聲請人 之母親,何氏夢玉為越南華僑,當庭聽不懂,故聲請准予交 付民國110年11月16日開庭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前揭 規定之期限;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本 件訴訟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 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 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前 段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 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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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