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93號
TCHV,110,聲,193,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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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劉李月雲
劉素勤
劉素花
劉翠琴
劉翠竹
劉金龍
劉金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奕欣律師
戴智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歐綉治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
0年度上字第147號,原審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933號),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33號不當得利於民國109年10月7日、109年11月18日、109年12月23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 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 訂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敘 明與相對人劉歐綉治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本院110年 度上字第147號,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 第3933號),為瞭解開庭情形,確認歷次開庭筆錄記載與陳 述內容是否相符,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請准交付開庭之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及筆錄審查後,認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惟 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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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