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字,110年度,62號
TCHV,110,建上,62,202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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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大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敏
被上訴人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25日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預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即為上訴 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亦有明 文。又按當事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 限期命其補繳者,縱經該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該補費裁定 不因此而失其效力,該裁定所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並不因 此停止進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07號裁定參照)。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25日原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292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 於110年10月29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 在案,有該案卷可資佐憑。而本院於110年10月29日裁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 同年1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送達回證卷) 。惟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可參。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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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