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上 訴 人 鐘允詳即鐘和桂之繼承人 鐘小雅即鐘和桂之繼承人 鐘育崙即鐘和桂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宋秀娟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朱奕縈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 顏春和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複代理人 洪任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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