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更一字,110年度,33號
TCHV,110,上更一,33,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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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
上 訴 人 鐘允詳即鐘和桂之繼承人

鐘小雅即鐘和桂之繼承人

鐘育崙即鐘和桂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宋秀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朱奕縈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顏春和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洪任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
月1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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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