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林水龍
訴訟代理人 林錦生
上 訴 人 林進發
林信甫
楊麗珠
林阿招
林玉緞
兼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玉葉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視同上訴人 林玉琴
訴訟代理人 林玉葉
視同上訴人 江伯聲
江水山
視同上訴人 江天培
江力山
林木燦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火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郁唯
視同上訴人 康秋霜
江政興
江政賢
林玉枝
賴玉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源生
視同上訴人 林世杰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林世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志翰
訴訟代理人 林威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上訴人林進發、林信甫、
林玉緞、楊麗珠於辯論終結後,始具狀同意對造所提出之分割方
案;視同上訴人江水山亦具狀表示,上訴人林玉緞、林玉葉及視
同上訴人林玉琴、林玉枝之應有部分已出售與視同上訴人林世英
,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不論己案、戊案均將上開4人之
應有部分與江水山家族之應有部分保持共有,為免日後再生分割
訴訟,請求再開辯論,是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
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0年11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
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