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9年度,254號
TCHV,109,上,254,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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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林水龍

訴訟代理人 林錦生
上 訴 人 林進發
林信甫
楊麗珠
林阿招
林玉緞
兼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玉葉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視同上訴人 林玉琴

訴訟代理人 林玉葉
視同上訴人 江伯聲
江水山


視同上訴人 江天培
江力山
林木燦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火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郁唯
視同上訴人 康秋霜
江政興

江政賢
林玉枝

賴玉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源生
視同上訴人 林世杰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林世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志翰
訴訟代理人 林威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上訴人林進發林信甫
林玉緞楊麗珠於辯論終結後,始具狀同意對造所提出之分割方
案;視同上訴人江水山亦具狀表示,上訴人林玉緞林玉葉及視
同上訴人林玉琴林玉枝之應有部分已出售與視同上訴人林世英
,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不論己案、戊案均將上開4人之
應有部分與江水山家族之應有部分保持共有,為免日後再生分割
訴訟,請求再開辯論,是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
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0年11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
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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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