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瑞環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瑞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瑞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3月,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242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94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