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936號
TCHM,110,聲,2936,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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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睿(原名:張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家睿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30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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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