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915號
TCHM,110,聲,2915,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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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15號
聲明疑義人
即 受刑人 陳正大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法務部
○○○○○○○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聲明疑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本件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陳正大(下稱 聲明疑義人)前因撤銷假釋,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指 揮書記載為非累犯,後入法務部○○○○○○○○○○○○○○)執行殘刑 ,再入法務部○○○○○○○第二監獄○○○○○○○第二監獄)執行迄今 ,故聲明疑義人之評分亦接續臺中監獄之標準為之。惟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4項規定,撤銷假釋之受刑人之責 任分數按第1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此為法律對撤銷假釋犯 之加重處罰;而臺中監獄卻又按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為法源 依據,訂定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增列撤銷假釋犯 等同累犯等級,進分方式未依非累犯每2月增加0.1分,反以 累犯等級每3月增加0.1分,此評分方式減少聲明疑義人法定 縮短刑期日數,可視為對撤銷假釋犯再增加處罰,與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808號解釋意旨有違,顯然違反一罪不二罰之原 則,為此懇請法院釋疑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 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該條所稱「諭知 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實際宣 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而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 疑義,係指對於科刑裁判主文有疑義而言。
三、經查:聲明疑義人雖於聲明疑義狀載明「本院90年聲字第13 44號」為本件聲明疑義之客體,經本院細譯聲明意旨內容, 乃係針對執行機關即臺中監獄所定之「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 實施要點」予以爭執,認其針對撤銷假釋與累犯間之評分標 準有違一事不二罰之法治國原則,惟依前揭說明,此乃屬監 獄行刑之權限範疇,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規定「有罪 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之事項,而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即 聲明疑義人),對於其分類是否為累犯及其級別、責任分數



等事項與監獄之認定等相關疑義,乃法務部之權責,應依監 獄行刑法相關規定尋求申訴、行政訴訟救濟,尚非刑事訴訟 法第483條規定之聲明疑義程序所得審查之範圍,受刑人依 刑事訴訟法規定向本院聲明疑義,與法尚有未合,故本件聲 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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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