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素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素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素馥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 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民國110年10月20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 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 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 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 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 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 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 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 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 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 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
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 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 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 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 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 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戴素馥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受 刑人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20日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 按,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另本院已發函予受刑人請其於收到函文後5日內具狀陳 述意見,此有本院110年11月4日110中分高行華110聲2775字 第1055號函(稿)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47 頁),惟受刑人於本院110年11月9日合法送達後迄今仍未具 狀陳述意見,本院業已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 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給予其表示意見之機會。依上開說 明意旨,本院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所 犯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 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 應執行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劉 柏 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戴素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07年7月20日 ②107年7月25日 ③107年7月29日 ④107年7月30日 ⑤107年8月3日 ⑥107年8月6日 ⑦107年8月9日 ⑧107年8月15日 ⑨107年9月24日 ⑩107年9月27日 ⑪107年10月10日 ①107年12月29日 ②108年1月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撤緩偵字第167、16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撤緩偵字第167、1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1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1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0日 110年8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1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10日 (不得上訴) 110年8月10日 (不得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47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4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