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765號
TCHM,110,聲,2765,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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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凃成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凃成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凃成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9年4月、3年9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10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3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李 明 鴻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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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