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756號
TCHM,110,聲,2756,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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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順帆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順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 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 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楊順帆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3所示之罪係處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1至2 所示之罪則係處以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已就上開各罪 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乙情,有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 表在卷足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 經定應執行之刑如附表1至2備註列所示,是本件更定執行 刑時,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應以受刑人 所犯原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而裁量刑期,惟仍不得較上開 各罪曾定之應執行刑與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為重(最高法院1 04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 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 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 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已於110年 11月5日送達至受刑人所在之法務部○○○○○○○○○○○,由其親自 簽名捺印並收受,惟受刑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此有卷附該 函(稿)、送達證書、訴狀查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0 至64頁),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
㈢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前揭 聲請,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所侵害法 益及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是否相近等情,以判斷受 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 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 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楊順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欺取財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年02月29日至109年03月04日 109年03月04日至109年03月05日 109年0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079、1589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079、1589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4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5號 110年度交上易字第314號 判決日期 110年03月23日 110年03月23日 110年06月0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5號 110年度交上易字第314號 確定日期 110年04月21日 110年04月21日 110年06月0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417號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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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