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四七號
上 訴 人 丙○○
戊○○
己○○○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天來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莊孝襄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律師
楊嘉源律師
李淑欣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丁○○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阿根律師
李昌明律師
右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一月五日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B2 法官 林健彥
~B3 法官 李炫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