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毒抗字,110年度,1222號
TCHM,110,毒抗,1222,202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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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毒抗字第1222號
再抗告人
即 被 告 張優玲


上列再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觀察、勒戒,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裁定(110年度
毒抗字第122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再抗告人即被告(下稱再抗告人)張優玲固提出「再抗告聲 明狀」、「準抗告聲明狀」及「再抗告、準抗告暨聲請再審 狀」聲明不服;惟其中準抗告係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 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之處分」不服所為之救濟程序,而依 再抗告人上開書狀意旨所載,既係對「本院110年度毒抗字 第1222號裁定」聲明不服,探求其真意,應係對本院上開裁 定提起再抗告,合先敘明。
二、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 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 告者。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三 、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四、對於第477條定刑之裁 定抗告者。五、對於第486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 。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 抗告者。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抗告法院認 為抗告有第408條第1項前段所定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 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再抗告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由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後,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0年9月17日 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192號裁定令再抗告人入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0年10月22日 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22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有上開各裁定 在卷可查。嗣再抗告人不服本院上開裁定,具狀提起再抗告 ,惟本院上開裁定既不在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各款 規定得提起再抗告之列,是依同法第415條第1項前段規定, 自不得再行抗告。再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為 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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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