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原選上訴字,110年度,1號
TCHM,110,原選上訴,1,20211124,1

1/3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選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春


送達代收人 徐嘉欣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忠仁‧達祿斯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陳忠儀律師
彭祐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選偵字第30、5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甲○○係現任○○市平地原住民市議員黃○(任期自民國107年 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4日)之配偶,黃○代表中國國民黨參 選109年1月11日所舉辦之第10屆(109年)全國平地原住民 選區立法委員選舉(下稱本屆原住民立委選舉),甲○○則擔 任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之臺中競選總部負責人,負責 綜理黃○此屆原住民立委選舉之所有選務,包含督導、聯繫 及協調全國各地(含新北市、新竹市、高雄市、臺東縣)競 選服務處辦理競選事務經費之收支、管理與運用等相關選舉 事務。乙○○○○○中國國民黨都會區平地原住民總會長)則 係現任○○市議會平地原住民議員任期107年12月25日至111 年12月24日),就黃○此屆原住民立委選舉則擔任址設新北 市○○區○○○路000號之新北市競選服務處(下稱新北競選總部 )負責人,負責綜理新北市等行政區範圍內為黃○輔選之選 舉事務,包含選舉經費之管理及運用。甲○○先於108年9月某



日,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予乙○○○○○,作為新北 競選總部之成立、選舉事務支應等費用。惟嗣因甲○○為求黃 ○得順利當選,竟與乙○○○○○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預備交 付賄賂而約其就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於108年9月 至108年12月3日間某日,在不詳地點,約定以20萬元為賄款 總額,推由乙○○○○○於選前伺機行賄具有本屆原住民立委選 舉投票權之新北市平地原住民,謀議既定,甲○○即於108年1 2月3日指示不知情之司機蘇○○駕駛充作選舉宣傳車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於同日20時許前往新北競選總部, 將第1筆賄款現金10萬元交付予乙○○○○○;再於同年12月23日 14時34分指示不知情之助理黃○○,自黃○○名義申設專供甲○○ 使用之○○○○銀行○○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將第2筆 賄款10萬元匯至乙○○○○○不知情之助理廖○○之○○銀行○○分行 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旋由黃○○翻拍匯款憑證傳送予王 ○○即甲○○胞妹轉知後,再由甲○○以Line通知廖○○於同日15時 2分許以ATM 提領後,在新北競選總部將此筆10萬元賄款交 付予乙○○○○○乙○○○○○於收受前開賄款20萬元後,一方面因 其個人及家庭有資金需求,致前開賄款已陸續花用殆盡,另 方面因司法機關查賄行動日益緊密,致其有所顧忌,以致其 原先預備作為向選民行賄之賄款始終未能順利發放,然為求 對甲○○有所交代,旋於同年12月25日10時許,指示擔任其○○ 市市議員服務處(址設○○市○○區○○路000號)之助理楊○○自 其所使用之桌上型電腦中,將如附表所示之「新北市人員名 單」列印後隨即交予乙○○○○○,再由乙○○○○○以其本人持用之 手機照相翻拍後,隨即於同日(25日)11時53分許,以手機 通訊軟體Line傳送前開3張翻拍照片予甲○○,用以表示該名 單上人員:李○○汪○○、萬○○、陳○○林○○黃○○陳○○曾○○王○○蔡○○黃○○施○○莊○○黃○○吳○○林○○林○○嚴○○曾○○賴○○劉○○、陽○○、林○○曾○○、蔣 ○○、徐○○蔡○○鄭○○李○○陳○○吳○○賴○○宗○○陳○○林○○曾○○陳○○陳○○林○○曾○○黃○○黃○○楊○○、高○○、張○曾○○吳○○劉○○曾○○林○○、林○ ○、黃○○黃○○蘇○○楊○○林○○、高○○、陳○○、曾○、劉 ○○、蘇○○林○○蘇○○林○○黃○○江○○林○○李○○黃○○黃○○楊○○林○○陳○○蔡○○、周○○、陳○○、董○○ 、曾○○、萬○○、陳○○張○○、林○○等人,皆為本屆原住民立 委選舉之有投票權人,且係預計行賄之名冊,嗣經甲○○讀取 確認後,旋於同日14時50分許,以電腦版Line另行下載儲存 在黃○臺中競選總部之桌上型電腦「立委」資料夾中,並於 同日15時24分許,以Line傳送「大哥你給我的資料把它收回



」之文字訊息予乙○○○○○,提醒其務必將前揭賄選名單「收 回」,以免遺留不法事證,乙○○○○○隨即於同日依甲○○之指 示,將其傳送予甲○○之預計行賄名單翻拍照片3張「刪除」 (非「收回」,故實際上僅刪除乙○○○○○本人手機裝置上之 訊息,訊息接收者即甲○○手機裝置上的訊息仍存在),並指 示其助理廖○○於同日20時40分許,以Line回覆甲○○「是要跟 你說乙○已收回」之訊息以供確認。嗣於109年1月10日12時 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 查處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 票,前往甲○○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之住處兼黃○臺中 競選總部執行搜索時,當場在甲○○持用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 (乙○○○○○誤為「刪除」而非「收回」,致甲○○之手機Line 內實際上仍留存該3張賄選名單翻拍照片)及其臺中競選總 部內桌上型電腦桌面之「立委」資料夾中,同時發現該份如 附表所示之新北市預備賄選名冊,旋於同日同步約詢乙○○○○ ○、廖○○及上述名冊上之選民施○○等人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 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乙○○○○○於調查時之自白及供述,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此項證據能力之限制,係以被告之自白必須出於其自由意 志之發動,用以確保自白之任意性及真實性。是被告之自白 需非本於自由意志之陳述,而係以使用足以影響被告自由意 志之不正方法所取得,或係利用被告於意識不清等情形下所 取得,始得認所取得之被告自白因欠缺任意性,不問其內容 是否與事實相符,而認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21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調查員偵辦過程,詢問被 告乙○○○○○時均依規定錄音、錄影等情,有被告乙○○○○○調查 筆錄及卷附被告乙○○○○○調查錄影光碟在卷足憑,是被告乙○ ○○○○調查筆錄之取得,並未違背法定程序。至被告乙○○○○○ 之辯護人雖爭執於調查過程中,有調查員對被告稱「幹」等 語;被告乙○○○○○就此辯稱:我當時確實有聽到調查員對我 說「幹」,我很緊張,我嚇到了,加上我的血糖降低,其實 神智已經不清楚了,而且我自己也有講說我頭昏腦脹,所以 後來才在偵查中做認罪的表示云云(見原審卷一第576頁)



。惟查,依原審109年8月18日準備程序勘驗筆錄所示,被告 乙○○○○○於109年1月10日調查時之初始,否認有賄選情事, 雖經調查員稱:「什麼沒有,『幹』,你那個都被我們查到了 ,什麼沒有!」,然被告乙○○○○○該時係答以:「沒有啦, 他這個匯給他我不知道。」,而觀諸該次調查筆錄之記載, 被告乙○○○○○就被告甲○○指示助理黃○○於108年12月23日匯款 10萬元至廖○○○○銀行帳戶之款項用途,其猶係答以「我不知 道」,嗣於調查員詢問時,仍矢口否認有與被告甲○○共同預 備為黃○買票賄選乙事(見選偵30號卷一第141至142頁), 辯稱如附表之扣案名單係工作人員名單,其已先針對工作人 員預先發放2千、3千、5千元不等之工作費,被告甲○○收到 如附表之扣案名單後,才支付20萬元款項云云,則被告乙○○ ○○○於該時仍否認有何賄選情事,顯見被告乙○○○○○並未因調 查員在詢問過程中有稱「幹」一詞而因此受有驚嚇,甚或有 影響其陳述自由意志之情形,此由被告乙○○○○○仍堅詞否認 有賄選情事、辯稱該20萬元款項係其先前墊支工作費之後付 等語足證,堪認被告乙○○○○○並無受到不正訊問之事情。申 言之,縱使調查員於訊問被告乙○○○○○之過程中曾出言「幹 」一詞,極不文雅,而顯粗鄙,惟除此之外,於法院勘驗被 告乙○○○○○調查筆錄之過程,未見有調查員表示其等將對被 告乙○○○○○不利之詞,實則,被告乙○○○○○於109年1月10日接 受調查時,其仍為現任○○市議會第3屆第11選區平地原住民 議員,此由調查員於訊問過程中,有時尚且會對其尊稱「議 員」等語(見原審卷一第564、572頁),顯見調查員於訊問 被告乙○○○○○之過程,並無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訊問之情 形,是尚難以調查員曾於某一詢問問題之過程情緒稍失控而 有稱「幹」,即遽認被告乙○○○○○於調查時之供述,有何違 背法定程序。至被告乙○○○○○之辯護人雖又辯護稱,被告乙○ ○○○○初次接受詢問,是在投票日的前一天星期五晚上,於猝 然之間臨時之際,在深夜一直到凌晨接受數個小時之詢問, 正值昏昏欲睡之時,精神狀況均有所欠佳,體力亦不堪負荷 ,非無疲勞訊問之爭議,因而有記憶不清之情形等語。實則 ,縱使被告乙○○○○○接受調查之時間為半夜至凌晨,然此係 因檢警持法院搜索票偵辦本案,搜索得如附表所示之扣案名 單後,緊接對本案相關嫌疑人、證人等人為調查訊問所使然 ,並非員警刻意要求安排被告乙○○○○○需於凌晨前往製作調 查筆錄所致,且員警實係徵得被告乙○○○○○同意而為訊問, 有被告乙○○○○○該次調查筆錄在卷可佐,又被告乙○○○○○接受 調查過程,其神情平和、未有異狀,且全程均有依法錄音、 錄影。實則,衡以被告乙○○○○○自述其從政約十年,曾競選



過4次,且於接受調查時其仍係現任○○市議會平地原住民議 員之身分,其社會智識經驗顯較一般人為佳,衡以員警在詢 問過程中,尚且對被告乙○○○○○尊稱「議員」(見原審卷一 第564、572頁),且觀諸原審勘驗被告乙○○○○○接受調查過 程,調查員僅係反覆與被告乙○○○○○確認,就如附表所示之 扣案名單上部分人曾供稱被告乙○○○○○自己之前選舉曾有交 付「工作費」之情形、本次是否有賄選情形為訊問,而訊問 之口氣、態度尚稱平和,並無疲勞訊問或不正訊問之情形。 ㈡被告乙○○○○○於調查中自白及供述任意性部分:查被告乙○○○○ ○於109年1月10日調查時,坦承有與被告甲○○談妥欲以20萬 元為黃○賄選、其確有收受20萬元乙情,有其該次調查筆錄 在卷可稽(見選偵30號卷一第143頁),至被告乙○○○○○嗣雖 辯稱:我當時確實有聽到調查員對我說「幹」,我很緊張, 我嚇到了,加上我的血糖降低,其實神智已經不清楚了,而 且我自己也有講說我頭昏腦脹,所以我後來才會做認罪的表 示云云(見原審卷一第576頁)。惟查,被告乙○○○○○於完成 調查筆錄後,同日接受偵訊時,向檢察官供述:「(現在精 神狀況是否良好?是否可以自由陳述?)可以作筆錄,聽得 懂。(你今日對調查員所述是否實在?)是。(調查員是否 有對你強暴、脅迫或不當取供?)沒有。」等語(見30號選 偵卷一第187頁),是被告乙○○○○○於調查局調查筆錄製作完 成後,接受檢察官偵訊時,對於檢察官向其確認調查筆錄是 否有遭強暴、脅迫、或不當取供之情形,答稱「沒有」,且 明確供述其對調查員所述之內容屬實等語明確,是自難認以 被告乙○○○○○事後翻異其詞,辯稱其該時血糖降低、神智不 清云云,遽認被告乙○○○○○於該次調查筆錄時有受到不正對 待情事或係利用被告乙○○○○○意識不清下所為。堪認被告乙○ ○○○○該次調查中所述,確係基於自由意識所陳,其自白及供 述具有任意性。至被告乙○○○○○所提之109年4月27日新北市 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原審卷一第533頁),雖記載被 告乙○○○○○罹有缺血性心臟病、高血壓性心臟病、心臟衰竭 、第二型糖尿病伴有高血糖、慢性腎臟疾病、心房顫動、其 他高血脂症、伴有腦梗塞之未明示腦前動脈阻塞或狹窄等症 狀,且於108年11月19日接受心臟導管手術及冠狀動脈支架 置放等節,然被告乙○○○○○前開疾患係屬慢性疾病,且於本 案接受調查時乃係接受前開手術後已將近2 月,然此或可認 被告乙○○○○○之健康狀況不佳,惟尚難據此逕認被告乙○○○○○ 於接受調查時,有因前開慢性病症影響,導致其有意識不清 、供述非出於任意性之情形,是被告乙○○○○○此部分所辯不 足採信。準此,被告乙○○○○○於調查之供述,係出於其自由



意思,應堪認定。
 ㈢證人乙○○○○○於調查中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部分: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告訴人、被害人等)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 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 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 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得為證據,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即屬傳聞證據,因有悖法院直接 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 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原則上並不具有證據能 力。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之所謂「調查中所為之陳 述與審判中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 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又所謂「較可信之特 別情況」之情,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 ,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 之情形況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 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再前所 稱之外部情況,其具體情形,例如,⑴時間之間隔:陳述人 先前陳述是在記憶新的情況下直接作成,一般與事實較相近 ,事後可能因時間經過或刻意不願去回想受害經過而遺忘, 所述當然與案發之初有所出入;⑵有意識的迴避:由於先前 陳述時被告未在場,是陳述人直接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述較 為坦然,事後可能因陳述人對被告有所顧忌或同情,因而在 被告面前較不願陳述不利被告之事實;⑶受外力干擾:陳述 人單獨面對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所為之陳述,程度 上較少會受到強暴、脅迫、詐欺、利誘或收買等外力之影響 ,其陳述較趨於真實,若被告在庭或有其他成員參與旁聽時 ,陳述人可能會本能的作出迴避對被告不利之證述,或因不 想生事乃虛構事實而為陳述;⑷事後串謀:目擊證人對警察 描述所目賭情形,因較無時間或動機去編造事實,客觀上亦 較難認與被告間有勾串情事,其陳述具有較可信性,但事後 因特殊關係,雙方可能因串謀而統一口徑,或事後情況變化 ,兩者從原先敵對關係變成現在友好關係等情,其陳述即易 偏離事實而較不可信;⑸調查或檢察事務官調查時,有無辯 護人、代理人或親友在場:如有上開親誼之人在場,自可期 待證人為自由從容之陳述,其證言之可信度自較高;⑹調查 或檢察事務官所作之調查筆錄記載是否完整:如上開筆錄對 於犯罪構成要件、犯罪態樣、加重減輕事由或起訴合法要件 等事實或情況,均詳實記載完整,自可推定證人陳述與事實



較為相近,而可信為真實;⑺出於自然之發言,或違反自己 利益之陳述。上列因素,法院均應予審酌後為綜合判斷外, 尚應細究陳述人問答態度、表情與舉動之變化,此一要件係 屬訴訟法事實之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是若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 述之危險性即不高,是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 問,然依前揭法條規定之意旨,在發現真實之必要下,仍得 肯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⒉查證人即被告乙○○○○○於調查中證稱:被告甲○○曾拿20萬元給 伊,與伊談妥向本屆原住民立委選舉之有投票權人買票等語 ,然於法院審理時則翻異前詞(詳如後述),是其調查中之 陳述與審理時之陳述不符。然本院審酌證人即被告乙○○○○○ 於調查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證詞較不可能受他人影響, 其證言之可信度自較高,且其先前陳述時被告甲○○未在場, 是證人即被告乙○○○○○直接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述較為坦然 ,事後可能因證人即被告乙○○○○○對被告甲○○有所顧忌或愧 疚,因而在被告甲○○面前較不願陳述不利被告甲○○之事實; 且證人即被告乙○○○○○於調查所為之陳述,將使其涉犯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重罪,係違反證人即被告乙○ ○○○○自己利益之陳述,是其所為證言,更無刻意陷害被告甲 ○○並同時致自己無端陷於重罪之可能。從而,依上開說明, 足認證人即被告乙○○○○○於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 可信之特別情況,且證人即被告乙○○○○○於調查所為證述內 容,事涉本案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存否,為證明本案犯罪事 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其於調查中之證言自有證據能力。二、被告乙○○○○○於偵訊時之自白及供述,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 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 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乙○○○○○於109年1月11日第一次偵訊時,業經檢察官與 其確認其是否需選任辯護人、精神狀況是否良好及調查官之 詢問有無不法取供等情事,並經被告乙○○○○○當場明確答覆 無誤後始開始偵訊(見30號選偵卷一第187 頁),而原審於 109年7月7日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被告乙○○○○○第一次偵訊時 之錄影光碟,可見在接受檢察官偵訊的訊問過程中,被告乙 ○○○○○坐在訊問桌前,神情並未見有異狀(見原審卷一第499 頁),甚且,被告乙○○○○○於該次偵訊時,猶能與檢察官對 話,於一問一答之過程,均能瞭解檢察官問話之用意,並針 對問題回答,顯能正常思考、回答問題,且被告乙○○○○○於 檢察官向其確認本件究係如其所稱預備賄選而尚未實際交付



賄款予有投票權人,抑或被告自始不欲為黃○買票賄選而僅 係涉犯較輕之詐欺罪,被告猶堅定陳稱其收受款項之初確有 要為黃○賄選等情明確(見原審卷一第483至489頁),絲毫 未見有被告乙○○○○○於法院所辯稱:我當天血糖降低心神不 寧,而且我當時喝醉,講話反反覆覆(見原審卷一第499頁 )之情形。足見被告乙○○○○○於第一次偵查中之自白,應係 出於其自由意志,並未受到任何不正訊問,且與事實相符( 詳如後述),堪以採信。
㈢被告甲○○之辯護人雖爭執被告乙○○○○○偵訊時之證據能力,惟 被告乙○○○○○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證述,係以證人之身分 所為,另被告乙○○○○○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並無證據顯 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 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其等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 所為,業如前述,被告甲○○及其辯護人亦未釋明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且於法院審理時,經以證人身分傳訊被告乙○○○○○ 到庭作證,進行交互詰問,予以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對質詰 問之機會,已保障被告甲○○訴訟上之權利,是被告乙○○○○○ 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三、證人廖○○於偵訊時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被告乙○○○○○之辯護人主張證人廖○○於109年1月11日偵訊時 處於酒醉後想睡覺的狀態,其回答問題不是證人真的想要回 答的意思,而爭執證人廖○○於109年1月11日偵訊時之證據能 力,惟證人廖○○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證述,係以證人之身 分具結所為,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 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其等自由 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且經證人廖○○於原審審理程 序時證稱,其在109年1月11日偵訊時所為之證述,均係出於 自己的意思所為(見原審卷二第251頁),被告乙○○○○○及其 辯護人亦未釋明證人廖○○於偵訊時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 ,且於法院審理時,經以證人身分傳訊證人廖○○到庭作證, 進行交互詰問,予被告及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已保障被 告乙○○○○○訴訟上之權利,是證人廖○○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 述具有證據能力。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 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



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 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 ,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下 列所引用其餘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規定之傳聞證據,業經法院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 且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及渠等之辯護人未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 當取證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 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 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五、至被告乙○○○○○之辯護人雖曾爭執證人吳○○109年1月11日的 調查證述之證據能力,本院以下並未引用該證據作為認定被 告乙○○○○○成立犯罪之不利事證,故不予論述其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預備交付賄賂之犯行,辯稱略以 :伊並未要求被告乙○○○○○賄賂選民,伊交給被告乙○○○○○的 款項總共有60萬元,分別是在108年9月間交付現金30萬元, 惟遭被告乙○○○○○司機林○○侵吞,未轉交被告乙○○○○○;108 年11月7日匯款10萬元至證人廖○○帳戶;108年12月3日透過 司機北上交付現金10萬元,此部分係用以作為新北競選總部 之12月15日成立及運作;108年12月23日匯款10萬元至廖○○ 帳戶之款項是競選活動的經費,並有要求被告乙○○○○○需轉 交5萬元予莊○○作為基隆後援會的經費。被告乙○○○○○總共交 付伊2次名單,如附表所示之有金額名單,係因黨部主委林○ ○告知其要電話拜訪選民,要求其提供名單,伊才向乙○○○○○ 再要一次分區名單,當時有發現名單上有金額,覺得太過敏 感,才要求乙○○○○○收回訊息,伊絕對沒有要賄選云云;辯 護人則為被告甲○○辯護略以:被告乙○○○○○在調查時一直否 認有要幫黃○買票,只不過因為他當時遭受驚嚇,加上精神 狀況不好,才會改口稱有買票的情形,這部分證詞與事實不 符;被告乙○○○○○並沒有跟被告甲○○討論要買票,是因為檢 察官跟被告乙○○○○○說:你如果沒有買票,你跟甲○○索取20 萬元可能涉及詐欺的情事,被告乙○○○○○因此遭受驚嚇,害 怕另涉他案,才又改口說有買票的情事,此部分的陳述與事 實不符。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甲○○涉犯預備行賄罪,應該 只是被告乙○○○○○向被告甲○○索取的工作費用,未實際用於 輔選活動,他害怕讓甲○○、黃○他們知道,所以在偵查中才



會說是為了買票,才向他們索取這20萬元,被告乙○○○○○所 述與事實不符等語。被告乙○○○○○辯稱略以:伊之前在第一 次偵訊時就賄選為自白之表示,是因為選舉前的晚上有喝酒 ,從晚上10點到早上6點都沒有吃東西,很想睡覺,頭昏腦 脹,血壓降低,神智不清,就胡言亂語云云。辯護人則為被 告乙○○○○○辯稱略以:被告乙○○○○○在選舉投票前一天即109 年1月10日晚間遭訊問,有診斷證明書證明被告乙○○○○○剛做 完手術,要注意血壓的問題,其連夜被訊問,從晚上問到隔 天都沒有睡覺,也沒有進食,其實血糖是處於非常低的狀況 ,若血糖過低,意識會不清、模糊,故在當時檢調連夜訊問 的情況下,又拿出一個金額名單,被告乙○○○○○整個傻眼, 覺得這名單上面怎麼會有金額,就開始胡說八道、胡言亂語 。被告乙○○○○○是原住民,他對於文字或者問題的理解不是 那麼精準,此由被告乙○○○○○跟甲○○Line的對話紀錄,可見 錯字連篇,有時看不懂在寫什麼意思可知,是被告乙○○○○○ 對於問題的掌握或是理解,並不是如我們所想的這樣。是被 告乙○○○○○雖曾自白預備交付賄賂,然除了乙○○○○○違反他的 自由意識的自白以外,沒有其他佐證,可以證明其自白與事 實相符。從被告乙○○○○○之前自白的內容,無法得知被告乙○ ○○○○究竟是何時、何地,跟被告甲○○達成預備買票的協議, 此部分被告乙○○○○○在1月11日證述的內容,先後說法都是矛 盾的,且其曾提及買票這件事情是經過廖○○去跟被告甲○○說 的,但證人廖○○始終否認有買票這件事情;另被告乙○○○○○ 之前提及跟被告甲○○達成預備買票的協議是在108年10月20 日,在新北競選總部和被告甲○○說的,經被告甲○○否認,且 沒有任何的補強證據等語。惟查: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調查局調查及第一次偵 訊時坦認其確有與被告甲○○談妥欲以20萬元為黃○賄選,而 涉犯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人預備交付賄賂之犯行甚明: ㈠被告乙○○○○○於調查局調查時供稱:「(調:要不然這20萬給 你要做什麼?因為我現在跟你講厚,你現在厚很不利的地方 是說,他23號匯給你錢,你剛剛講的那些工作費30萬,他之 前就給你了)乙○:是啊。(但是呢,他在23號再給你錢, 那時候已經很接近選舉囉)對。(他23號給你錢,這20萬就 不是要給你那些工作的,工作的30萬早就給你了)對對。( 20萬,兩種,就是要買票,那你現在買票,他一定會問你說 ,那你到底錢花到哪裡去,你要給我一個依據啊,他不管你 跟誰買,反正你就是要給我個依據說你到底是跟誰買的,所 以你把你101年這張曾經可能你買票的紀錄或幹嘛,你就拿 來直接給了黃○,跟他講說我就是這張,就是照這張我來花



,不是嗎,就照這張來花?)對。(對不對?)對。…(那 你這張要做什麼?這張到底要做什麼?你傳給黃○做什麼? )這在之前,之前的時候就有這張(25號給的啊,你25號傳 給他的,你23號拿到錢,25號傳這一張給黃○的太太,在手 機紀錄裡面都有,這是從黃○太太的手機裡面截出來的,所 以不會是假的,時間上,我現在是告訴你時間上,他給了你 20萬,你25號傳這張給他,這張是你之前買票的紀錄,那只 有兩個可能,我就跟你講只有兩個可能性,第一個就是你要 照著這張去買,另外一種可能性就是你跟他講,我已經買完 了)對。(我就照這個紀錄買的)對。(不是嗎)對。(是 不是這樣子?)對對對,是我騙了黃○。(你跟他講說你會 照這張買,但是你沒有買)對。(是這個意思嗎?)對。… (那你看你又導回來了,我剛就講了,你給,他給你20萬, 30萬是之前就給的,就是給你拿來花的,幫他選舉就是要花 的)對對。(但是12月23號他另外再給你20萬,這20萬就是 ,我不管你是要去買票或是跟誰買,我不管,那是你們兩個 之間的事情)是啊。(但是他,你總要告訴他說,那我錢花 去哪啊)對,所以我傳這張。(你就傳這張給他?)對。… (你沒有買,你就是騙了黃○)對。(所以呢,你跟黃○講說 ,我就是要照這個單子去買票,但是你沒有去買,是這樣嗎 )對(是這樣子嗎?)對。(是不是這樣子?)對。(啊後 來錢咧?)(啊你二十萬現在在哪裡?)(自己花了?)自 己花光了。…(要買票,你說你要幫他買票)沒有啦。(騙 了錢)(本來就是啊,他給你20萬就是跟你說)對對,我沒 有去買。(你理論上應該是要幫他去買票的啊,他問你說那 買了誰)因為我不敢做啊。(你買了誰,你就把這張單子給 他,這張單子是什麼?)(好啦,就是說你不敢買)對。( 但是你還是要讓他以為你有買)對對。(所以傳了一張你上 次買票的紀錄給他嘛?)呵呵(笑),對呀。(是這樣子嗎 ?)是。…(實際上你沒有買?)是。(所以你騙了黃○的錢 ?)對。(就這樣。)(好,那你是跟誰講說你要買?是跟 黃○講,還是跟他太太講?)(我覺得應該是)跟太太。…( 甲○○12月23給我20萬後,即要求我提供相關金額支付的情形 ,我即將101年當時買票的那張紀錄直接1ine給甲○○就是為 了要甲○○以為我已經向陳○○等人支付買票的費用,對不對, 是不是這個意思?)是。…(你前述表格是否僅是,是否只 是為了取得甲○○相信你已將二十萬元實際支付給具有投票權 的選民?你這張表格給甲○○的目的,就是要讓他知道說,讓 他以為說你已經把錢都付給實際上有投票權的人?)是。( 對不對?)對。」等語(見原審卷一第562至576頁);被告



乙○○○○○於第一次偵訊時則供稱:「(所以那為什麼要給你2 0萬啊?黃○○為什麼會給你20萬?)因為我跟夫人講說我們 是需要經費,本來想說之前可能還差個20萬,所以請他匯款 。(和黃○的太太就是那甲○○?)對啊。(所以匯這20萬的 原因是什麼啦?我看你有承認,我想說這個簡單處理,你如 果沒有,沒有真的賄選的話,我就簡單處理啦,可是這個還 是要交待一下啊。)本來,本來是要做買票用。(本來你幫 自己買,還是要幫黃○買票?本來說法是說?)本來說法是 要幫黃○。(本來說法是你要去幫黃○買票?)對對。(就是 這次立委選舉的買票?)是是是,所以就,後來就不敢做。 (去哪裡買票啊?)沒有,本來是說。(對啊,你沒做我就 當你這樣說ok啦,只是這個還是要具體點,畢竟20萬也不是 小錢,你是跟他說是要去哪裡幫他買票啊?)汐止啊。(你 最後沒買我相信,那至少應該會有個講法吧,是要買多少錢 ?一票多少錢?)沒有,本來是想說工作人員嘉獎,對,因 為他們很辛苦,想說再嘉獎一點。(那到底是買票還是工作 人員嘉獎?一下說是買票,一下說是,我想說你如果承認我 就簡單處理,可是你不能這樣翻來翻去,我哪知道你的意思 。)對對對,我承認就是了。(本來是說要買票,後來沒買 啦。)對,是(點頭)(那說買票是說要買幾個人,或是說 一票多少錢?後來沒買我ok,我就照你這樣註記,那應該會 有說)後來我花光了,我就沒有買。」、「(我確定一下你 的意思,所以你的意思是說,跟他拿錢就沒有想要幫他買票 的意思?還是說本來想要買,只是後來不買了?)直接想說 我想獨吞。(對,我的意思是說,你跟他拿錢就是要獨吞〈 乙○:對對〉,還是說本來真的要買,只是事後才想獨吞?) 對、對。(對是什麼?每個都講,你都說對,所以是怎麼樣 啊?)是啊。(一開始就想獨吞,還是說,事後才?)一開 始想的時候,我想說,我想說用這個方式來多要一些,因為 選舉輔選很辛苦,對。(所以你跟他講說你要買票20萬,就 是想要騙他?)對。(不是說事後才忽然不敢買,而是說一 開始就想要騙他了這樣?)對。(一開始你就是騙他的?) 對對。(一開始就沒有想幫他買票的意思?)對。(但是他 以為你要幫他買票,所以還是有給你錢?)對對。(一開始 是想騙那個王,甲○○,這個他是甲○○啦?)對。(還是有將 20萬元,就是交給,交給廖○○,是這樣的意思。因為你那時 候,你說因為想要多一點錢?)對。(是要做什麼用啊?因 為你也沒在競選啊,就是你沒有參選。)本來要參選,後來 才會說,自己,自己花一點,然後…(所以不是參選用的嗎 ?你說如果要騙他錢,你不是自己參選用的?是家裡有需要



,還是?)對對。家裡需要。」、「(好,那如果你是騙, 照你所說,是騙甲○○20萬,那這樣法律上可能就是會涉犯那 個詐欺罪啦,這樣有認罪,有承認嗎?照你所說的根本沒有 要買票〈乙○:對啊〉,去騙他20萬,那這樣有詐欺他?這樣 有承認嗎?這樣就沒有當你賄選,就是當你那個,大概是騙 他錢這樣。)對。(這樣法律上有詐欺取財罪,這樣有認罪 嗎?照你所說的就是騙他嘛,因為就是騙了20萬這樣,那有 承認嗎?認罪嗎?)承認。(欸,不管賄款也好,如果是騙 錢也好,20萬,嗯,這個法律上是犯罪所得,我想說這樣的 話,檢察官希望你就把這20萬交出來給我們做沒收,這樣可 以同意嗎?因為不然這賄款也好,或是騙錢也好,反正這20 萬法律上他就是會沒收?)我現在沒有錢,要什麼時候給現 金?(所以同意,只是現在沒有現金啦?)對對。(一個禮 拜內有辦法嗎?我會給你匯款,就是給你帳戶匯到我們台中 地檢署,因為如果照你所說,這個確實是該沒收,因為賄款 是要沒收,如果是騙錢也是要沒收這樣,這樣應該同意啦厚 ?)同意。(這個就是不用違背自己意思同意啦,那如果同 意將來就是到時候檢察官那邊請法院可以做一個從輕量刑這 樣子。)變成我有詐欺的罪名這樣?(照你所說的不是賄選 錢啦,因為就是,你剛不是這樣說嗎,就是根本沒有要買票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