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828號
TCHM,110,上訴,828,2021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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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8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仁傑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妤彤



送達代收人 蕭人瑋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0年9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宣示之110年度上訴字第828號判決正本,其中「審判長法官及陪席法官」姓名部分,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楊真明、法官李明鴻、邱顯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第43號解釋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宣示之110年度上訴字第828號判決 ,審判長法官及陪席法官姓名為「審判長法官楊真明、法官 李明鴻、法官邱顯祥」,而正本誤載為「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楊欣怡、法官邱顯祥」,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李 明 鴻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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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